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13 08:00:00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及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我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使之得到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课程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各类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课前要认真指导和要求学生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实验完毕要督促学生按规定进行清理、养护,并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课程教师的责任。

二、如发生下列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管理不善,收储不严,致使设备器材被盗或发生其他损失(包括因公外出携带的仪器设备)。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未经允许乱动乱用、粗心大意造成不必要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轻率修理,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大手大脚、铺张浪费造成不必要损失的。

5.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设备器材损失,经审查鉴定和批准,可免于赔偿。

1.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的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坏。

2.因非责任事故而被盗的设备器材,经院保卫部门调查确属被盗,并出具证明方可免赔。

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意外损坏的。

四、属于下列情况,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而造成损坏的。

2.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报告并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认识较好者。

五、由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下列标准赔偿。

1.丢失损坏机器者,按原值的50%-80%赔偿。

2.损坏、丢失零部件,只计零部件损失,按原值的60%~80%赔偿。

3.因事故造成仪器设备质量精度显著下降,按原值的10%~80%赔偿。

4.损坏、丢失设备器材,且该类设备试用期超过五年,按原值的70%赔偿,使用期五年内,按原值90%赔偿。

5.对于常规的普通仪器、玻璃仪器及普通工具损坏、丢失,作以下赔偿:

11-10元内,一般赔偿原价的二分之一。

210-50元内,一般赔偿原价的三分之一。

3)价格50元以上,一般赔偿原价的四分之一。

4)凡属几人公用一套仪器,如果发现仪器缺少或损坏,又无法确定责任者,由公用此套仪器的人共同赔偿缺少或损坏部分的50%或全部。

5)凡是乱拿他人仪器或损坏拒不承认者,经查出,则按原价三倍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做出适当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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