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04-12 09:45: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命科学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是我院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的权威机构。

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任期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由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和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热心教学工作的骨干教师组成。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岗位,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三章 职责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学院实际,对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等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及改造,专业建设、教学计划、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设备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不提出咨询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研究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根据我院实际提出教学工作研究的项目,对教师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成果、教材资助、重点课程建设计划以及优秀教师人选等事项进行评审,对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等重大改革方案论证、审议,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应以身作则,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建立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宣传学院教学方面的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第十二条 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和督导,每学期每位成员应积极履行听课责任,填写听课记录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视实际工作需要,以专题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均应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论证、协商的基础上,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主持,会议由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为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在学院办公室,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附则日常工作和联络。

 

 

版权所有 沧州师范学院-生命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