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04-12 08:00:00

 为了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教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职责,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任课资格

第一条 任课教师须具有教育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授课艺术,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实验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但业务优秀者经考核可以承担实验课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 首次开课的青年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 新任课教师必须具备硕士及其以上学历。

(二) 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三)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至少写出拟开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教案。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一) 未取得讲课资格者;

(二) 对拟开课程未参加过辅导(新开课程除外),不具备开课能力者;

(三) 不能指导实验(实习)或实践技能较差者;

(四) 对以往所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五) 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五条 对新开课教师必须经过试讲和考核。试讲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课。

第二章 教学纪律

第一条 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动。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改变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

第二条 教师不能无故停、调课。任课教师因病或因事假不能正常上课时,应征得院长同意后,报请教务处做好调课安排。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迟到、早退、提前下课。除年老体弱和因病而坚持上课外,一般应避免坐着讲课。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学时或变更教学内容。

第五条 学生上课出勤作为评定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任课教师上课时必须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对无故缺课的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辅导员,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必须维护好课堂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批评教育。

第三章各主要教学环节教师职责

第一节  课程教学大纲及教材

第一条 各门课程必须具备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教学性质、培养计划、教学目标、计划时数、课程结构、专业发展等实际编制、修订。

第二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任课教师还应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教学辅助和教学参考书目。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根据课表和校历,填写《教学进度计划》并于开学第一周交学院备查。

第二节  备课、上课

第一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必须掌握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和课程体系,明确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贯彻启发式教学和因材施教等原则。

第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

(一)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首先认真通读和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明确重点、难点,合理组织教学内容,然后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或讲稿。

 (二)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课件、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确保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

 (三)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有统一的教学要求。教师要充分协作和交流,集思广益。

第三条 为了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应提前到达教室,仪表整洁;讲课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布局合理;进度适当。

第四条 开课初始,教师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地位、性质及教学计划,详细说明本课程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要求,及平时成绩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比重。

第五条 每次课要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课堂讲授应理论联系实际,概念清晰,阐述准确,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指导学生学习,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七条 在完成大纲要求的情况下,可根据各学科特点,结合本学科发展动态,在讲授教学基本内容的同时,注意扩展、更新教学内容。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填写教学日历,填写格式符合教务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助教必须跟班听课,以便了解主讲教师的讲授意图和思路。

第三节  辅导答疑及作业

第一条 辅导答疑是与学生自学紧密结合的辅助教学环节。辅导答疑应坚持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题型多样且题量适中的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际,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便于学生复习巩固。

第三条 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要求全批全改,并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做好相应的文字记载,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教师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做出适当的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第四节  实验教学

实验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实验课教学应有指导书,单独设课的还应有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的实验,增加设计性的实验,以有利于学生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的培养。教师讲授时间应合理控制,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实验课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是:

(一) 认真备课。上实验课前,做好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并预做实验,以确保实验正常进行。

(二)上课前检查学生预习报告,没有认真预习的学生,禁止进入实验室。

(三) 讲授重点突出。重点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

(四) 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注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鼓励学生开展探索性试验。对学生在仪器设备的作用、现象和数据的观测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的训练,对学生现场操作等情况进行观察记录,随时校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疑难问题。

(五) 布置并批改实验报告。

(六) 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第五节  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

第一条 承担课程论文(设计)任务的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课程论文(设计)任务书,明确要求和进行方式,指派指导教师。课程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任务是:拟定题目,准备或介绍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拟定论文(设计)提纲,解答疑难问题,评定论文(设计)成绩。课程论文(设计)的成绩,主要根据学生独立完成的情况,运用所学知识的正确性、创造性,提交论文(设计技术资料)的卷面、文字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知识,有利于学生受到较全面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和创新能力。毕业论文(设计)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任务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由各有关教研室主任召集有关教师审定。选题份量、难度要适当,使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是讲师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其职责是:

(一) 制定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包括:课题名称,课题技术指标,课题主要研究方法或主要技术措施,进程安排,参考资料等。

(二) 认真、及时指导,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

(三) 坚持把培养人才放在首位,教书育人。切实处理好出人才与出成果的关系,防止片面追求成果而把学生当作单纯劳动力的现象出现。

(四) 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分析、论文撰写等方面给予、切实的指导。学生完成初稿后,要认真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 对论文(设计)进行初审评定,并写出评语。评语内容包括学生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任务书的要求;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及独立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评定等。毕业论文(设计)存档保存4年。

第四条 一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几个学生共同做一课题时,必须分工明确,保证每个学生都有足够份量的独立完成部分,并基本参与该论文(设计)课题的整个试验过程。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均应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由59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组长由答辩委员会委员担任,负责主持答辩小组的工作,答辩小组人数以35人为宜,成员由教学、学术水平较高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

第六条 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情况,参考指导教师评语,按照评分标准对学生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评定成绩要坚持标准,做到严格、公正。评语要实事求是,符合学生实际情况。

第七条 答辩成绩由答辩委员会审定,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有效。答辩委员会有权对答辩小组的评分和评语进行复议。

第六节  课程(环节)考核

第一条 期末复习期间,各任课教研室要组织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认真搞好期末考试课程的辅导答疑工作,指导学生全面进行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划定考试范围或指定重点,更不能透露考试题目。

第二条 考试命题工作由教研室组织。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实行试题库命题。凡属课时、大纲、教材相同的且课程基本同时结束的课程,其考试均应使用同一试卷在同一时间进行。试题必须由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

第三条 考试课程命题按110分钟确定题量。命题一般要求是:

(一) 考核内容要遍及教学大纲规定的每一个章节,并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

(二) 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基础部分、综合部分和提高或扩展部分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 题型要多样,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等项题型中的若干项。

(四) 各个试题要相对独立,不能互给提示,也不能以某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作为解答另一问题的前提。

(五) 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或答案重点(主观性试题)。

第四条 课程考试前两周将试题交学院教学秘书制卷,考试前监考教师到学院秘书处领取试卷。接触试卷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以闭卷、开卷,可以笔试、口试,也可综合使用。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主讲教师提出考试改革方案,除闭卷笔试外,其余考试方式须征得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主、监考教师必须于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工作职责,如发现学生有作舞弊行为(含协同作弊者)应立即令其退场,没收试卷,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

第七条 评分应坚持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任意降低评分标准和随意加分或送分。考核计分和课程成绩计算方式按沧州师范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成绩评定后,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加分、改分,评分确有差错,必须由阅卷教师书面陈述原因,经教研室主任对试卷审查确认,并报院长同意后,方可改正。

第八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按学院里规定的时间完成阅卷、核分和成绩录入、试卷装订,及时上交教学历和规定的其他教学文件。

第九条 实行试卷存档制度。每门课程的考试试卷、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答案要点)保存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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