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12 08:00:00

为确保我院正常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生命科学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的规范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和杜绝丢失、损坏、浪费、积压,特针对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

1.各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等购置计划,由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计划表报二级院院长审批后统一报院国资办购置。

2.选购的仪器设备及配件等到货后,由实验教学中心专人及时验收。验收范围应包括包装是否完整、开箱检查仪器设备有无破损及遗漏、现场通电检查运行是否正常,零配件、说明书以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或供货商提出,以便及时办理退赔、换货手续。

3.仪器设备验收后应及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性能、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格、出厂编号。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制定能熟练掌握和应用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进行验收,并指导进行安装、调试或配备必要的保护装置。

二、仪器设备的使用:

1.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或了解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以及基本操作规程和维护常识。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有经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指导使用,其它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独立使用。

2.学生上实验课时指导老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讲解,督促学生按规范操作使用仪器设备。凡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任何人员,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相关仪器设备。

3.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按规定定期校准,使用情况有使用记录。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解决的实验,不准使用精密仪器设备。

4.实验前应检查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使用后应进行认真的擦拭、校验。一切完好后,拔掉电源,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罩上防尘罩。

三、仪器设备的保管与维修:

1.仪器设备一般由各实验教学中心分别保管,并落实具体保管人。通用仪器设备由系集中保管,共同使用。实验教学中所有仪器设备和各项物质都必须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2.各实验教学中心应加强对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的认真养护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性能与精密度处于完好的使用状况,确保教学的正常开展。有关保管、调拨、借用、损坏、报废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3.按照仪器设备及其物质不同性能与要求分类保管,如防火、防潮、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等,各实验教学中心应定期检查,预防损坏或丢失。

4.仪器设备等公用物品一般不得借于私人使用,若因公需要应严格履行借用审批和登记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并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如有损害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5.各实验教学中心要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坏应及时向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公室或系领导报告,检修工作由系统一安排。

6.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对系所有实验器材及其它物质定期清查,核准帐物是否相符,并将结果报院领导和院国资办。

四、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

1.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按院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

2.特定原因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经领导审批可酌情减免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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