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实验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04-11 19:00:00

1.精密实验室钥匙由实验室专门人员统一保管,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制、留存实验室钥匙。

2.上实验课的老师与学生如用公用仪器实验室时,需提前一天领取钥匙,并办理登记以备查,实验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3.实验室仪器设备在使用前,老师与学生应了解或熟悉其性能及使用方法,严格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关闭电源,拔出插头,按程序处置好仪器设备及另附件。部分有散热现象的仪器设备应待其冷却后,盖上防尘罩,填写使用维护记录。

5.实验室内严禁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禁止教研外的一切活动(如自习,用餐,聊天等)。实验过程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守则。电炉等加热设备严禁放置于中间实验台面上,(只可放置于边台石板台面上)。

6.精密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任何师生不得私自搬动。如教学特需,应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方可,用完应检查设备完好后及时归还,如有损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7.实验过程本着以教学为主,力求做到爱护公共财产,珍惜共享资源。做到谁使用谁维护,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节省每一份能源。

8.实验完毕,应全面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做到实验台面无杂物,仪器设备无污迹,全面擦拭清洁后将其摆放整齐,实验用后废弃物集中放置走廊垃圾桶内。

9.实验完毕,从其他实验室带入公用实验室的辅助用品如玻璃器皿,试剂等不得留存于公用实验室内。指导老师每次实验应安排督促学生轮流值日做好清洁卫生。

10.实验过程不严格按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按制度进行赔偿。

生命科学学院

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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