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部门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沧州师范学院生命科学系学生会各部门的考核适用本制度,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由组宣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部门考核应当有利于加强对各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部门考核应当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工作效率。
第六条 部门考核应当有利于培养各部门创新意识和责任感。
第二章 程 序
第七条 部门考核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组宣部应成立考核小组,并就考核时间、范围及内容发布考核通知;
(二)考核应召开干部考核会议,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
(三)部门考核由组宣部联合主席团考核。
第八条 部门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学期末考核和年终考核,其中定期考核应每月进行一次,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条 部门考核包括民主测评和基础测评两部分。
第十条 民主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先由主席团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评价;
(二)各部门之间进行相互评价;
(三)民主测评在考核中所占的权重为40%。
第十一条 基础测评依下列规定实施:
(一)基础测评以日常考察为基础进行测算;
(二)组宣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核算各部门的基础分;
(三)基础测评在考核中所占权重为60%;
(四)除因本人申诉,各项基础分作为考核工作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将根据得分比例,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的控制比例分别为15%、20%。
第十三条 考核完毕后,应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沧州师范学院生命科学系学生会所有学生干部均有权监督考核活动的进行。
第十五条 干部考核的时间时间由组宣部按规定的考核要求予以确定。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部门4分/次:
(一)对限时完成的工作无故拖延的,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而未完成、提交或敷衍了事的;
(二)学校或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服从上级安排的;
(三)需要提交的各种档案,未提交的;
(四)各部应当每周召开例会而不召开的;
(五)各部门应做好部门会议记录,不做的;
(六)工作中,未与下属联系或下属请假未上报的;
(七)抽查各干部会议情况记录时,而记录不清楚、敷衍了事的;
(八)不配合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或故意制造障碍的;
(九)部门学生干部辞职、受处分的。
本条第四款以自律部会议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在考核项目内增加3分/次:
(一)一月内值班,各种例会全勤的;
(二)学期内各种文档及时上交的;
(三)完成本职工作后,主动请求协助完成其它工作的;
(四)向学生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五)举办、协助进行活动的;
第十八条 干部考核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慎重考虑其考核结果,触犯有关学生干部管理规定的,将依规定进行处理:
(一)弄虚作假,欺骗考核人员的;
(二)伪造考核材料,骗取考核分数的;
(三)打击报复,压制考核人员的;
(四)违反考核程序,或者隐瞒严重错误的;
(五)由制度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沧州师范学院生命科学系学生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