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病菌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18-04-16 08:00:00

    生命科学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用到部分实验动物,如蟾蜍、小鼠、鸡和兔子,有些实验教学过程中会用到病菌,为了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及实验教学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1.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教学实验动物的一切事宜。

2.教学实验动物来源必须可靠,除需满足实验要求外,还必须健康,供货商应持有必要的符合国家检疫动物的证明。

3.教学实验动物购置要有计划性,随买随用,用多少买多少。实验教学中心不准长时间饲育实验动物,实验剩余的动物应及时退还供货商。

4.实验教学中动物的尸体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时统一处理。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做好教学实验动物购置、使用情况的记录。

5.实验教学中心内部要加强饲养与使用实验动物情况的交流,并及时检查总结,提高实验动物的管理水平。

6.教学、科研饲养、供应、应用动物,必须严格遵循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并历经2010年和2013年两次修改通过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7.动物进行病菌、病毒试验后,必须有防止病菌、病毒传播的措施。动物饲养及实验期间的垫料、粪便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8.动物患病死亡后,应查明原因,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9.教学实验用动物,在品种上选择,除需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

10.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动物治病的微生物。起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教学中心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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